1、知识产权客体的最本质特征是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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