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由经办人凭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参保人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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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姓名)。
(6)住院病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