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
2、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
3、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助理员工作;
4、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5、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6、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7、参加与外国签订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
8、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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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10、指导全国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厅(局)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