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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21-05-21 22:11

  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力法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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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

  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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