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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高发:“醉行难改” 原因何在?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12-04-22 12:24

  交通事故高发:“醉行难改” 原因何在?

  如果抓醉驾这么严厉,而醉驾人数不降反升原因

  几乎所有醉驾司机对自己的酒量都很自信,认为只是喝了一杯酒或两杯酒,不可能达到醉酒的标准,结果一测已经属于醉酒状态。

  不少醉驾司机都有这样的想法,觉得自己只要绕绕路就可以躲过交警的检查,存在有侥幸心理。还有的觉得自己“有关系”、“有钱”,即使被查处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

  关注理由

  “醉驾入刑”已近一年,还有哪些人在以身试法?乌鲁木齐市最新披露的数据让人震惊:与往年相比,醉酒驾驶人数不降反升。严管重罚之下,为何仍难阻遏一些人的醉驾行为?其中原因,值得思考。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4月20日开始至5月3日,新疆全区将开展整治酒后驾驶集中统一行动,以保障“五一”小长假节日交通出行安全,遏制酒后驾驶行为上升势头。据介绍,对查处的酒驾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将在4小时内录入系统。在统一行动日期间原则上只使用警用通信装备,防止“说情者”干扰执法。

  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至今,已近一年的时间。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的数据显示,近一年里全市查处了300余名醉驾司机,这些“醉司机”或已被判刑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理。

  而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的2012年一季度数据则表明:今年一季度,乌鲁木齐市共发生交通事故156起,死亡39人,其中,醉酒驾车造成事故61起,位居乌鲁木齐交通事故发生原因首位,占一季度乌鲁木齐交通事故总起数的39%。乌市醉酒驾驶人数与往年相比,不降反升。

  刑法修正案(八)等明确规定,对醉酒驾驶者,将依法吊销驾照、5年之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严管重罚之下,乌鲁木齐醉驾案件为何屡禁不止?不降反升?

  醉驾丢了自家命祸及他人

  1月26日2时许,张某醉酒后驾驶商务轿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河滩快速路下行辅道广汇立交桥北引桥入口路段时,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碰撞交通设施后,车辆起火,致其与3名乘车人当场死亡。

  事发当天,事故路面属于冰雪路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并且事发路段属于辅道,限速也为每小时30公里,而经过鉴定,该车当时行驶的时速高达每小时80公里,存在着严重超速违法行为。

  按照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民警为车内的4人全部做了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4名死者均为醉酒状态,而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79毫克,超出醉驾标准近4倍。

  1月31日18时39分许,杨某驾驶新A牌照小型客车,在米东北路路段醉酒驾驶车辆将行人阿某当场碰撞致死。造成这起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杨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

  2月10日3时15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余某在醉酒后驾驶新A牌照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市河滩快速路华凌市场桥南路段时,与道路东侧水泥台发生碰撞,致乘车人罗某当场死亡,余某自己也受伤。此事故原因在于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4月18日,记者从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获悉,“醉驾入刑”至今,该院共办理了45件醉驾案。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张雍介绍,“醉驾入刑”至今,该院共受理了40余件醉驾案。

  侥幸心理是醉驾司机共性

  “最近连着3周,每周都收到5件醉驾案。”张雍说,去年半年里,该院一共办理了15起醉驾案,过完年到现在已经受理了30多起了,醉驾案不断增多,他和法官们也很纳闷,也在一起讨论过,发现这些醉驾案的司机一个最大共性,是都存在“时间这么晚不会有交警,不会被逮着”这样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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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司机对醉酒标准都知道,他们都以自己喝的酒量和自身生理状态来判断是否醉酒。”张雍说,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驾车行为。几乎所有醉驾司机对自己的酒量都很自信,认为只是喝了一杯酒或两杯酒,不可能达到醉酒的标准,结果一测已经属于醉酒状态。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刘文欣介绍,该院至今办理了45起醉驾案,现在每周都会收到1起以上的醉驾案。这些醉驾司机,7成都是私营、个体、打工者,他们大多都是在凌晨零时以后发生的酒驾行为。审理中,几乎所有醉驾者都知道“醉驾入刑”,这些醉驾案件都发生在同学聚会、招待客户、接送亲友等情感联系活动之后,因一时兴奋,而忽略了醉驾可能带来的后果。

  三大原因致“醉驾”案上升

  一次醉驾可能换来无法弥补的惨痛后果,甚至是终身的影响。但为什么还是不断有人以身试法?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关建奇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事故不降反升有3个主要原因。

  近年乌市城区面积扩大,机动车及驾驶人的保有量都翻倍增长,这无疑增大了醉驾的发生率。”关建奇说。

  其次,乌鲁木齐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还很低,“醉驾入刑”后,的确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也渐渐养成,但依然有不少司机不以为然,过于自信,觉得少喝一点开车没问题。“我们处理过的不少醉驾司机都有这样的想法,觉得自己只要绕绕路就可以躲过交警的检查,存在有侥幸心理。还有的则觉得自己‘有关系’、‘有钱’,即使被查处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关建奇表示。

  记者从乌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从去年5月1日至今,只有两起醉酒驾车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身体等原因,司法部门决定对其执行缓刑或采取监外执行,其余醉驾者均已入刑。

  而酒后开车的侥幸心理更是要不得。据统计,在乌市查处的300多起醉驾行为中,80%是引发事故后被警方发现的,20%是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而酒后驾车已成为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当中造成事故的首要原因,超过超速、超载、闯红灯等导致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个原因是,自从醉驾入刑后,乌市交警部门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增加了日常的例行检查,也使得因酒驾被查处的违规司机数量增加。“说白了,并不是数据增加了,就比往年酒驾的人数多了,而是因为以前很多违法司机都没有被交警部门查处,而现在查得严了,数量自然就升高了。”关建奇说。

  法官呼吁出台具体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的一律按“危险驾驶罪”来论处,对醉驾者判处1至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目前,乌市全市各法院所判处的醉驾者,均被判处1至3个月拘役,尚无判处6个月拘役的最高处罚判例。那么,是不是因为判处的刑罚太低,对酒驾者没有震慑力,才导致醉酒驾驶不减反增?

  张雍认为,导致醉酒驾驶增加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当事人自觉守法的意识不够。一旦发生在自己身上,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几乎所有人都懊悔不已。

  “刑法虽然规定了醉驾入刑,但对醉驾者的具体量刑标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刘文欣说,因此,在最初审理醉驾案时,都很慎重,并且以国内相同案例作为参考。

  刘文欣说,去年10月8日凌晨5时30分,马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驶至一加气站加气,因为排队和他人发生争执,对方发现马某身上有酒味报警,经抽血检测,马某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刘文欣解释说,在审理醉驾案时,量刑主要考虑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驾车范围、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他表示,如果能出台对醉驾的具体量刑标准,审理此类案件时量刑会更明确。刑罚修正案(八)实施时间还不到一年,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理解度有限,也是醉驾案不绝的原因,要让该法辐射到各个角落还需要一个过程。

  多项措施遏制“酒驾”行为

  “‘醉驾入刑’是一个很好的开始,通过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醉驾事故早晚都会下降,希望能通过交警部门和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将下降速度增快,时间缩短。”关建奇说。

  据了解,“醉驾入刑”后,乌市交警部门加大了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同时,在处理案件的实际操作中,也总结出了很多不足和缺失。今年,交警部门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召开商讨会,为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起诉和审理工作想了不少新办法、制定了不少新措施。

  “针对醉酒驾驶违法,我们今年已经开始逐步实施快速审理机制。”关建奇向记者介绍说,部分“酒司机”被查处后,由于还处于醉酒状态,民警会先让其回家醒酒,次日再来接受处理,但不少违法者第二天就“消失”了。去年处理的醉驾案中,就有60余起还未接受处理。“确实存在醉驾司机脱逃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违法司机在我们取证工作上设置障碍,比如作伪证、抵赖、避重就轻等,躲避责任。”关建奇说,这给交警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民警还需花费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去追逃、取证,拖延了办案时间。

  因此,在今年,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调法院、检察院等,建立了快速审理机制,环环相扣,交警部门在查处醉驾司机后,一旦锁定证据,便会对嫌疑人实施行政拘留强制措施,让其“无从抵赖、无处可逃”,快速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同时,检察院和法院也开辟了“绿色通道”,对“醉驾”违法实施快速起诉以及快速审理机制。

  通过这种方式,从交警部门查处至法院判决,最快只需20日。“我们想通过这种方式,加大法律的震慑力,同时也提高办案的效率。”关建奇说。

  据了解,自今年3月以来,这一机制已逐步开始尝试性实施,目前,通过快速审理机制审结的“醉驾案”已达40余起。

  另外,“醉驾”在刑法中被定为危险驾驶罪,一旦罪行成立,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个刑期其实并不长,并且大部分醉驾司机也都是被判处几个月而已。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法院也跟我们进行了相关商议,今后,对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如无特殊,将不会处以缓刑、监外执行等‘虚刑’,而是实实在在处以‘实刑’,以正法律的威严。”关建奇说。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认为,对于酒驾,严厉的处罚肯定会起到相应效果,但不能仅靠这一手段,还应加强对驾驶人交通文明意识的培养,让大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个过程也许会很漫长,但效果一定比事后处罚更有效。

  希望这个社会能少点因醉驾而发的交通事故,这更需要靠大家的自觉和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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