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交车辗断左腿的少女反被告?
少女等车时不慎走下站台,公交车避让不及,少女从此痛失左腿。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双方均无过错,事故纯属意外。“我女儿的腿难道就这样没了!公交公司不应该负点责任吗?”半年多来,为讨回公道,在母亲的陪同下,少女将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4万元。公交公司不认可高额赔偿,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少女返还公交公司之前垫付的医药费等共计5万余元。
昨天,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女孩:上大学成了一场噩梦
2011年8月,19岁大理女孩李巧和被昆明学院数学系录取,兴奋的她提前几天来到昆明。不幸的是,还没有正式入学,一场灾难降临了。一场事故,夺走了李巧和的左腿。
“我每次走在路上,看着四周的人,立马会从心里呈现出一个声音,我已经和他们不一样了。”庭审现场,李巧和含泪说道。
2011年8月25日晚8点,西园路与滇缅大道交叉口的“西园路口”公交车站,刚从表姐家出来的李巧和准备回妹妹位于吴井路附近的住处,这时,段师傅驾驶的26路公交车正准备进站。小巧一个踉跄,左腿下了站台,段师傅避让不及,将小巧撞伤。
事发后,段师傅赶紧将小巧送往医院检查。听到要截肢的消息,小巧绝望了,“母亲因为养家糊口,两年前突发意外被机器夺走了左臂,如今又轮到了自己”。父母闻讯后,从老家农村赶到了昆明。经鉴定,小巧构成六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公交公司积极配合,垫付了10万多元医药费。随后,公交公司又分9次共预支了1万元给小巧。
一个月后,交警部门下发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虽然公交公司预付了10万元的医药费,但小巧及家人觉得远远不够。一家人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54万元。
“我希望官司能打赢,毕竟公交公司撞了自家女儿。”小巧母亲说,目前家里经济来源主要靠小巧父亲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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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诉书后的公交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公交公司觉得,交警部门已认定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我们认为,当时如果小姑娘没有走下站台,事故就不会发生,责任应该在小姑娘身上。我们想提出上诉,但考虑到小姑娘的家庭状况便放弃了。没想到对方竟然将我们告上法院,索要高额赔偿。”公交公司第一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科科长任跃昆说,公交公司不认可高额赔偿,无奈之下只能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按4:6比例返还之前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律师:公交公司应负全责
昨天庭审中,小巧在法官的要求下卷起裤腿,在法庭中间走了两圈,旁听群众无不动容。“就算律师不希望我出庭,我也要来看看,毕竟是公交车撞了我。”小巧流着泪说。
“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均无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严格责任。此情形下,若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故意行为,仍要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公交公司要求按照4:6比例返还已支付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小巧的代理人罗律师说。
罗律师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故意忽略了驾驶员段师傅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驾驶员段师傅以29公里的时速,驶向人口极端密集的公交站台,这时受害人小巧不慎走下车道,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无法及时制动,导致轧过受害人左腿三四米远才停下来。“我认为,车速过快是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因,公交公司应该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双方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