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归还,但是由于这种条款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还有逃避债务之嫌,通常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索要债权,该协议只针对其夫妻间有效,如果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替另一方偿还了债务,可依据该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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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