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监狱里的罪犯需要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没有工资,只是给予适当的报酬。
我国监狱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过劳动生产矫正其不劳而获的恶习,并培养其掌握生产技能,为出监后谋生创造条件,因此,属于强迫性质,与社会企业等生产单位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没有工资,只是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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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