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10日电(韦绍楼)4月9日上午,在玉林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人民调解室里,北流的黄某(肇事者表兄)向死者家属深深鞠躬,说:“我代表肇事者向你们表示深深的歉意!”,至此,一桩交通事故得以圆满调解成功,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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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1日10时左右,玉林北流的覃某驾驶轻型货车从博白返往玉林,至省道216线18KM处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湖北人吴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吴某倒地后与跟随在后的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吴某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很快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覃某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者覃某被刑拘。
双方对事故认定并无异义,但在谈及赔偿问题上,却大相径庭。受害方的家属提出要赔偿50多万元,而肇事方家属却却认为这是漫天要价,无法律依据也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巨额赔偿。双方虽僵持不下,但仍希望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交警几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按程序进入了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主任吴润孙前后4次召集单方或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了解到如下情况:肇事方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妻子已经在向亲朋戚友四处筹集赔款,以求得对方谅解;受害方是在玉林做生意的外地人,出事后死者胞兄为处理后事和赔偿问题反复在山东到玉林来回奔波,耗力又耗财,希望尽快了结此案,结束奔波。
双方渴望调解的心情都迫切,吴主任及时将双方的处境和期望透露给对方,受害者家属得知肇事者的家庭状况并不宽裕,而且赔偿态度积极,十分理解他们的困难,双方互相间的敌意渐渐消淡。调解时机成熟,4月6日,吴润孙再次召集双方齐聚在调解室,同时交警、法院、检察院、保险公司的代表都到场参与调解,在一番利弊得失的分析之后,经双方讨价还价,肇事方同意尽最大能力一次性赔偿受害方人民币11万元,连同保险赔款的11万元也一起赔给受害方。受害方虽觉得赔偿过低,但他们感动于对方的诚恳和积极态度,又在几个部门调解人员的合理合情合法的劝导下,愿意接受这个方案,终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