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速驾驶,酿成惨剧。此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31日,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家椿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15日,韦家椿驾驶一辆自卸货车从蒙山县出发,赶往藤县太平镇打工。由于时间紧张,韦家椿加快了行车速度,结果在途中发生意外,车子压倒路边行人龚某、王某,造成龚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家椿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韦家椿主动报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肇事事实,积极救人、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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