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饮后突然想外出游玩,将骑二轮摩托车的刘先生撞成重伤。刘先生将驾车者彭某、乘车者刘某以及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昌平区法院。近日,刘先生经法院审理依法获得了赔偿。
2011年4月2日17时20分,刘先生骑二轮摩托车行至昌平区昌赤路峪陵村口时,被告彭某驾驶了一辆小客车将其撞倒。经检测,彭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3mg/100ml。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过鉴定,刘先生颅脑损伤、左下肢功能完全丧失,已经构成了五级以上伤残,基本生活需要专人护理。
刘先生认为,彭某在驾车前受到刘某之约而共同饮酒,刘某在彭某饮酒后仍放任彭某驾车并乘坐其车辆,未尽到劝阻义务。故刘先生将彭某、刘某和保险公司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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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刘某称,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刘先生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彭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不是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且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刘某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刘先生经济损失8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