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侃醉驾小汽车与他人大货车相撞,造成自己严重受伤。伤愈后将大货车驾驶员、大货车所属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赔损失25万余元。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大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被认定负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超出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按责分担。
2010年11月9日凌晨零点15分左右,喝得醉醺醺的陆侃开着自己的私家车,沿宁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新元圭公司驾驶员简文虢开着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前方禁止掉头路段掉头。陆侃酒后反应慢,待到他踩刹车时已经太迟了,结果,陆侃的车子以很快的速度照直撞向牵引车。只听轰隆一声,陆侃顿时趴在方向盘上不省人事。简文虢见此赶紧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陆侃从车里救出,送到医院抢救。开车门时,交警闻到车内一股浓烈的酒味,怀疑陆侃酒后驾车,便对他进行了抽血测试。测试的结果,陆侃是醉酒驾车,比酒后驾车更加严重。最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陆侃系醉酒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简文虢负事故次要责任。
陆侃入院后,医生检查发现,他的右下肢和胸部均因撞击而受伤严重,所幸没有生命危险。经过手术治疗,陆侃又在医院呆了43天。出院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陆侃才算痊愈。经鉴定,陆侃的右下肢损伤达到八级伤残、胸部损伤达到十级伤残。陆侃随后将前文所述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事故责任当事人按责分担。在这起案件中,交警已经认定简文虢负事故次要责任,陆侃负主要责任。陆侃因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总额为258430.98元,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94536.8元,余下的63894.18元,应由新元圭公司按事故责任即次要责任承担30%,即19168元,余款由陆侃自行承担。陆侃虽得到了赔偿,但他仍要为自己的醉驾行为承担责任,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暂扣驾照3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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