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伤员可在一二天内进行治疗!”2月16日,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陈杭生向笔者透露了该大队与县司法局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创立的救治交通事故伤员“履约金”制度。
此前,上杭县境内交通事故伤员获得医疗费等赔偿的途径跟全国一样,即由伤员或家属向法院申请诉前肇事者的财产保全,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通常需要一个月,如调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此时伤员已经住院,多数家属又忙于护理,不少受害方顾不上向法院申请程序比较繁琐的财产保全,而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拿到赔偿的时限也偏长,无法及时为伤员尤其是贫困伤员提供必需的医疗费。” 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教导员张春生介绍,“为先行解决伤员的医疗费,个别地区的交管部门让肇事方先交交通事故预付金,开给收据,可这种由交管部门收取交通事故押金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在福建省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的20条之一。为此,许多肇事司机愿意预付医疗费,我们大队也不敢收。”
如何合理合法解决交通事故伤员急需的医疗费?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集思广益,想到了“履约金”做法,委托由县司法局牵头的人民调解委员交通事故调解组实施。2011年8月,大队将构想与县司法局沟通,双方一拍即合,并获得县委政法委的肯定和支持。经向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上杭支行申请,县司法局在上杭农商银行开设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组“履约金”专用账户。具体做法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调委会调解员主持,在肇事方自愿的前提下与受害方签订《预付交通事故伤员医疗费协约书》,由肇事方将伤员必需的治疗费用汇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组专用账户,伤员凭实际治疗需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支取,多还少补。由此,不仅及时解决了事故伤员的医疗费用,还让交管部门与交通事故押金真正实现了法律上要求的“脱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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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履约金”制度从去年12月中旬实行以来,已有35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自愿汇入专用账户共48万元,41位交通事故伤员在3天内便及时获得医疗费。该县这一时期的伤人交通事故90%实行了“履约金”。
“履约金”制度不仅及时解决了交通事故伤员的后顾之忧,也得到多数肇事方的认同。以前,因肇事车辆检验、赔偿调解等,肇事司机取回车子通常需要二三十天,而今先交“履约金”后,交管大队通常在1周内就会把扣押的车子归还。
上杭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钟洪章告知:“上杭交通事故纠纷占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有矛盾纠纷调解的80%左右,而交通事故医疗费纠纷又占了交通事故纠纷的绝大部分。可以说,交通事故‘履约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提升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