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及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有以下几个方面,旨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值得关注。一是充分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质,贯彻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原则。意见稿严格区分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规定对涉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索赔事宜“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而对交强险则并不以保险合同为基本依据,相反却通过明确具体的规范全面否定了保险公司格式合同中的“无责不赔”“醉驾不赔”等的条款,更加有力地保护了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意见稿在处理交强险问题上,还严格区分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事故赔偿权和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其实,在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中,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往往故意混淆赔偿权与追偿权,以事实上放弃追偿权的方式拒绝承担自己的赔偿权,给被侵权人造成极大麻烦,这一方面对被侵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这次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全面叫停交强险中的“霸王条款”,是合理合法的,体现法律公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果断叫停了流浪者死亡民政等部门“代位”追偿的做法。关于这一问题,近年来争议较多,各地的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但始终在理论上存在障碍,那就是有关部门凭什么获得代位追偿权,既名不正言不顺,又难以保证款项合法合理地使用,因而叫停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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