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所以不可列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该条例可以看出,职工教育经费应按实际发生额据转扣除。从该条例可以看出,职工教育经费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
2、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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