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更改土地用途程序:
填写变更用途的申请,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至主管土地规划单位。由副市长签字;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与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分五类,即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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