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
拘留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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