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借车给个人发生交通事有连带责任吗?
最近,一起因单位借车给个人使用引发的官司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2009年3月,张某借单位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在事故中身亡,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之子多次找到公车所属单位,要求支付母亲李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提起诉讼。近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单位批准张某在休假期间因私使用单位公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李某死亡,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众在不解之余,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投以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光。公车私用发生事故,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当看出借公车行为是否与事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张某一案发生时,《侵权责任法》尚未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张某一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赔偿责任主体只是笼统地使用了“机动车一方”和“行人”的表述,而“机动车一方”包括车辆使用人和车辆所有人,二者之间的赔偿责任并没划定。因此,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对于借车发生车祸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各地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一样,有的判决承担责任,有的判决不承担责任。张某一案中,当地人民法院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是《侵权责任法》作出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判断公车出借方是否有过错应看其出借公车行为是否与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张某一案中,当地人民法院认为公车不能私用,公车私用发生事故属于单位管理不严,这种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行政管理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概念。由于公车私用、管理不规范等产生的责任追究问题,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事实上,将公车借给他人私用与私人之间借车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公车私用发生事故,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时,必须分清损害是由谁造成的,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单位是车辆所有人,拥有一辆车本身并没有危险,也不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失,如车辆存在缺陷,或者把车辆借给无照驾驶、酒后或疲劳驾驶者等,单位的过失就可能与损害结果形成相当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才能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张某一案中,涉案公车性能良好,张某具备驾驶条件,涉案单位违反规定外借公车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公车外借,单位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司法实践多从单位是否尽到管理注意义务方面来判定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后,根据该法的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很难证明在外借公车时没有过错。总而言之,公车出借当格外慎重!□辽宁省工商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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