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意: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的,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可以立案追诉。
2、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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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 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