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需要明确的事项有:
1、合同签约主体。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这其实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应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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