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五条规定:“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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