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
2、根据2015年9月 15日民函【2015】26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主要是民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出的一个通知,今后非外事不再开具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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