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在职教师是指全国各地教职工中的中小学教师于1986年由所在地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档案的执教人员。与此称呼相对的,是代课教师。
根据相关规定,教师属于国家22级干部,其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代课教师则无档案,或其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教师法》中并无此规定,代课教师尤其是边远地区的代课教师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下,同样为国家的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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