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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