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4月14日修订印发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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