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估价原则;
(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的估价原则;
(三)工程变更项目,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的估价原则;
(四)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的估价原则;
(五)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较大时的估价原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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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