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是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统,但是它们在同一个系统中,按照各自的不同功能,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系统,即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及其过程的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另一类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即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是犯罪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们本身并不产生犯罪,但却对犯罪的产生起促进、加强、保证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犯罪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是指对犯罪的起源起根本性决定作用的因素。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剥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它们反映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本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犯罪直接原因包括社会环境中的刺激、诱发因素和犯罪人犯罪的心理、欲念和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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