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证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债务清偿期,时间长短是依债务期限而定。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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