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规定及程序如下:
第一,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第二,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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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第三,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第四,检验合格后,本县或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 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