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如果未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却不允许外带食品的情况,则暗含“如果要饮食,则必须在我处购买”之意,因此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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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如果一些食品带有刺激性气味,会影响到其他人观影的话,建议不要带入影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