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与押金的不同是: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
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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