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方法如下:
新《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如下:
1、商场、宾馆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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