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3)进行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2、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4)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3、失业保险金领取多少钱
(1)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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