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3、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4、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5、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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