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综上所述,车船税有两种缴纳方式:
随车辆交强险一起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自行到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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