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经过几次变化,2007年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专用基金单户核算,只能用于小区的公共部位、小区内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允许挪作他用。
2、“钱随房走”原则,业主把房屋转让时,房屋维修基金余额也就过户转给新的产权人。
3、如果业主分户账面预交的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应该及时处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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