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第204条民事诉讼法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以及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2、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一切非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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