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城中村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城中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2、城中村的房子在买卖前,应该了解其开发主体是否合法,城中村开发的主体为村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或者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城中村的土地,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生产、生活使用外,有一部分被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出的房屋可进入市场销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具备合法手续能够上市的情况下,与普通的商品房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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