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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二)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
    2013-03-11
  • 停驶、复驶登记
    停驶、复驶登记    一、车管所审核《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的内容,对已注册登记车停驶,并将该车号牌及行驶证收回暂存,开具《停驶证明》。    二、机动车恢复行驶时,应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批准复驶后,将号牌及行驶证发还给车主。    三、机动车延长停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报废、注销登记    一、车管所对符合以政条件的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2013-03-11
  •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
    2013-03-11
  •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013-03-11
  •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有关规定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
    2013-03-11
  •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国驾驶员具备就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资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
    2013-03-11
  • 新车注册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顺序:登记审核-检验车辆-核发牌证。    一、登记审核    (一)审核《机动车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查验《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GB/T11714)规定的单位《代码证书》(和国驻华使、领馆,驻华办事机构除外)或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留证件;    (二)审核新国来历凭证。新国来历凭证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其中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
    2013-03-11
  •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办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办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下程序申请受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2、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其影印件一份,公安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伤残评定书及其影印一份。   3、申请人一般应当事人本人,但
    2013-03-11
  •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报废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
    2013-03-11
  • 转出、注销恢复
    转出、注销恢复   一、有关规定    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要退回原住所地的,原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转出、注销恢复有关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业务流程:    (一)登
    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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