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证丢失了应当去登记地车管所补办,需带身份证原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汽车登记证书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汽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汽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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