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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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五—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准则:
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为准;
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用给予精神损失费,但确实有必要给的话,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精神损失费金额,若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