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有权利要求交通队进行调解:
收到交通事故书面确认书之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确定和赔偿标准一致希望交警部门调解的,可以在十日内,书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和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并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一定要经过的程序,要不要由交警部门调节这个要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2.调解由交警部门的办案人员主持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应当在交警部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商量好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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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达成的协议很容易实施。调解赔偿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当事人双方更容易接受,会使调解协议的实施相对顺利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只依赖于双方自不自觉。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进行诉讼之前是不会要求必须经过交警调解的,事故双方可以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交警调解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是不会计入个人档案的。
只有涉及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才记录在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关于建立刑事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刑事人员信息进行适当登记和有效管理,不仅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利用刑事人员信息,及时制定和调整刑事等公共政策,完善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还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并促进他们顺利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