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是否退还彩礼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
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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