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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