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申请诉前鉴定伤残可以做吗?
交通事故申请诉前伤残鉴定是可以做的,伤残鉴定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要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这也是公安机关确定事故等级的一个重要的证据,当然很多的主体为了避免麻烦并不会做这些鉴定,此时也不会被强制要求要做。
一般伤残鉴定是事故发生三个月之后。鉴定时间一般和误工费有关系。一般交通事故构成伤残住院时间都差不多三个月了,所以出院找律师会帮你提前安排好。住院十几天就出院回家养伤的,这种情况就算找律师去法院起诉立案也需要等三个月后再鉴定,可能会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
二、关于原告主体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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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应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本文也不可能将所有情况全部概括,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处理。
不管是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是遵守交通规则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只要其能够提交足够的证据,其伤残的鉴定请求是一定会被受理的。其受伤的等级不仅是其获得赔偿的标准,同时也会影响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事故等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