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1、驾驶证准驾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型;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C4、三轮汽车;C5、残疾人(指右下肢残疾、双下肢残疾以及听力障碍、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五类人员)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2、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 (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简称科目四)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机会有5次,补考5次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允许重新申请考试,重新申请允许的最大次数由当地交管部门规定,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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