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不久前的一天,我驾驶小车经过十字路口时,见是绿灯,便正常行驶,不料一辆大货车闯红灯,我躲避不及,两车相撞。我和货车司机都被撞受了伤,但我受的伤更重些,而且我的车也被撞坏,损失较大。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和调查取证后,认定我要负50%责任。我对此不服,不知可否申请重新认定? 读者 林春亮 林春亮读者: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消了这个复议程序。但是从执法实践看,取消复核程序,不利于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设置了复核程序。该《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不申请复核,而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即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误,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异议,由法院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认定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