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民法总则的意思是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
1、狭义无权代理;
2、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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