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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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