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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